
〔2025〕146号 当事人: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互娱),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李卫伟,男,时任三七互娱董事长。 曾开天,男,时任三七互娱副董事长。 杨军,男,时任三七互娱董事、副总经理。 胡宇航,男,时任三七互娱副董事长。 叶威,男,时任三七互娱董事会秘书。 吴卫红,女,时任三七互娱副董事长。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三七互娱、李卫伟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

〔2025〕148号 当事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或者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赵德中,男,时任诺泰生物副董事长、董事等职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赵德毅,男,时任诺泰生物董事长、董事等职务。 金富强,男,时任诺泰生物董事兼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 童梓权,男,时任诺泰生物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东海,男,时任诺泰生物财务总监。 谷海涛,男,时任诺泰生物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诺泰生物、赵德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5〕147号 当事人:赵叶青,男。 王震,男。 刘峰,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叶青、王震、刘峰操纵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2月1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3人共同操纵“金城医

〔2025〕149号 当事人: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 李成武,男,时任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郭娟娟,女,时任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 王见宇,男,时任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运营主管。 李乐彤,男,时任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技术开发岗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大摩)投资咨询机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

〔2025〕151号 当事人:蒋伟,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蒋伟内幕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11月,相关公司公告,因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对相关公司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过程中,相关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2024年7月2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相关公

〔2025〕150号 当事人:赵伟,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伟内幕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11月,相关公司公告,人民法院同意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过程中,2024年5月,相关公司拟引入重整投资人。2024年7月2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相关公司预重整事项,属

〔2025〕154号 当事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世纪同仁),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阚赢,男,涉案项目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 崔洋,男,涉案项目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世纪同仁为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提供法律服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世纪同仁、阚赢、崔洋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

〔2026〕1号 当事人:余韩,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余韩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余韩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情况 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博士眼镜”。 二、余韩操纵“博士眼镜”情况 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

〔2026〕3号 当事人:王政,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政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7日至11月4日,当事人控制使用7个证券账户,通过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违法所得合计12,876,432.07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资金流水、证券账户资料、电

〔2026〕2号 当事人:彭少东,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彭少东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7日至11月30日,当事人控制使用9个证券账户,通过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违法所得合计12,541,480.47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资金流水、证券账户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