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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48号 当事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或者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赵德中,男,时任诺泰生物副董事长、董事等职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赵德毅,男,时任诺泰生物董事长、董事等职务。 金富强,男,时任诺泰生物董事兼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 童梓权,男,时任诺泰生物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东海,男,时任诺泰生物财务总监。 谷海涛,男,时任诺泰生物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诺泰生物、赵德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诺泰生物、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童梓权、徐东海、谷海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诺泰生物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12月,诺泰生物向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贝)转让药品技术及上市持有许可人权益(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并于12月28日确认业务收入3,000万元。浙江华贝既不具备支付技术转让款的资金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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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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