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号 当事人:余韩,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余韩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余韩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情况 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博士眼镜”。 二、余韩操纵“博士眼镜”情况 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共1252个交易日,账户组在83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累计竞价买入110,606,468股,金额2,109,994,422.84元,累计竞价卖出101,705,668股,金额2,153,634,223.91元,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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