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号 当事人:王政,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政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7日至11月4日,当事人控制使用7个证券账户,通过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违法所得合计12,876,432.07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资金流水、证券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与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八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行为。 当事人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一是当事人没有控制相关账户,相应违法所得应予扣除。二是当事人交易行为是正常的投资交易,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三是本案量罚过重。综上,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由当事人控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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