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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号 当事人:王利霞,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利霞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王利霞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利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11月9日,相关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6月12日形成,公开于2023年11月9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3年6月18日至6月26日、7月13日、7月14日和7月16日,王利霞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并于2023年7月7日至11月8日期间,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共计获利510,668.49元。 王利霞利用涉案账户交易相关公司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基本一致,与接触、联络时点高度吻合。王利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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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202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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