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号 当事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 付景林,男,时任高鸿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丁明锋,男,时任高鸿股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曹秉蛟,男,时任高鸿股份董事、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董事、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 段茂忠,男,时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 张新中,男,时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红云,女,时任高鸿股份董事、监事。 侯玉成,男,时任高鸿股份监事,分管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及其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 姚印杰,男,时任高鸿股份董事、高鸿鼎恒财务负责人。 高岭,男,时任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江庆,女,系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鸿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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