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号 当事人:杨旭,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杨旭泄露内幕信息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杨旭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杨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相关公司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12月27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4月27日。 二、杨旭泄露内幕信息 不晚于2023年12月31日,杨旭知悉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进展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旭多次告知相关人员上述资产重组事项及进展情况。2024年2月28日至3月13日,相关人员买入相关公司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杨旭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杨旭申辩如下:第一,杨旭和相关人员谈论的不是内幕信息。第二,杨旭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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