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9号 当事人:金铉玉,女,时任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九有或公司)财务总监。 朱文龙,男,时任*ST九有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 肖自然,女,时任*ST九有董事长等职务。 曹放,男,时任*ST九有董事长。 包笠,男,时任*ST九有董事。 任希宁,男,时任*ST九有子公司北京至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能海,男,时任*ST九有总经理。 王北,女,时任*ST九有业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九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金铉玉、朱文龙、肖自然、曹放、包笠、任希宁、王北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王能海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前期我会已对*ST九有及案涉期间*ST九有实际控制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ST九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九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0年,*ST九有披露无偿受让亳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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