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01日修订)
(2025年07月01日修订)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宿迁市人民政府及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宿迁市人民政府及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范围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第三章、《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二)公开渠道
1. 宿迁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suqian.gov.cn/);
1. 宿迁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suqian.gov.cn/);
2. 《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公报可在宿迁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政府公报”专栏查阅,纸质公报可在指定的赠阅点(见附件3)查阅或获取);
2. 《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
宿迁市人民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政府公报”专栏查阅,纸质公报可在指定的赠阅点(见附件3)查阅或获取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宿办有声”政务新媒体(账号:viewsuqian);
”政务新媒体(账号:viewsuqian);
5. 政策简明问答专栏;
5. 政策简明问答专栏;
6. 报刊、广播、电视等。
6. 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档案馆(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69号)、市图书馆(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889号)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现场查阅并获取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在市档案馆(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69号)、市图书馆(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889号)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现场查阅并
(三)公开时限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网站查询,或向“宿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网站查询,或向“宿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及渠道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
通过以下方式及渠道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及接收渠道
1. 当面申请
1. 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2. 邮寄申请
2. 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南湖路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223800(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来信请寄:江苏省宿迁市
南湖路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223800(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在线申请
3. 在线申请
申请人进入“宿迁市人民政府网”首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申请人进入“宿迁市人民政府网”首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4. 传真申请
4. 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传真号码:0527-84368300。
传真号码:0527-84368300。
(二)申请注意事项
(二)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取或者在宿迁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下载打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1.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取或者在宿迁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下载打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
,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2.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 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及提供方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如: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它特征性描述。
3. 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及提供方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如: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它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的处理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 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户籍、档案、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户籍、档案、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
(来源:宿迁市-政府门户,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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