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14 来源:市司法局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关闭】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至市司法局立法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4日。传真:0335-7078222邮箱地址:qhdfzb103@163.com通信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秦皇岛市司法局 2026年1月14日 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城镇污水处理和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市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保护和监督。 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保护和监督。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水行政、财政、审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第五条【居(村)委会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开展依法排水宣传教育活动; (三)督促自建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责任,监督其按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自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义务纳入居民、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宣传引导】市、县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排水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科学、安全、依法排水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城镇排水设施保护。 支持公益性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活动。第七条【劝阻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海洋和渔业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设施建设和改造】市、县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同步实施设施更新改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雨污分流要求】本市城镇区域内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相互混接,雨水和污水不得相互混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进行排水设施设计与建设。 公共排水设施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内部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其他自建排水设施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内部的排水设施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产权人应当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一条【雨水排放能力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对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或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应当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重要泵站应当设置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 雨水口、截流井等附属设施标高、过流断面应当满足要求,收水和排水能力应当匹配。 第十二条【雨水径流控制】城市建设和更新应当提高地面中可渗透面积比例,因地制宜使用透水性铺装,增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等软性透水地面,建设绿色屋顶、旱溪、干湿塘等滞水渗水设施。建设改造后的雨水径流峰值和径流总量不得高于原有水平。 鼓励收集、处理初期雨水,加强排放调控,减少初期雨水对受纳水体的污染。 第十三条【内涝防治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城镇内涝防治工作,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河湖、坑塘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排水入网】城镇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连接城镇排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联审时,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市政排水管网是否具备接纳条件征询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自行建设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网;未建设或者未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接入自建排水设施的,应当征得自建排水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第十五条【排水窨井设置】排水管网窨井的设置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窨井盖应当具备防拆卸、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并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鼓励采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对排水窨井盖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智慧化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包含竣工图纸、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验收文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资料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认可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十七条【设施移交】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将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移交给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协议约定由建设单位运营管理的除外。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将建筑区划红线至公共排水设施除商业部分和商住混用部分外的连接管网移交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所需维护经费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维护预算;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八条【排水许可证】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食品加工、洗浴、洗车、汽车修理、宾馆酒店服务、洗涤、宠物服务、垃圾粪便中转以及处理、畜禽屠宰、农产品交易、科研检验等活动产生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以及其他集中管理的区域、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已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第十九条【专用检测井】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专用检测井或者专用采样口,用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与其他排水户共用连接管网的,应当在污水进入共用连接管网之前的适当位置自行设置专用检测井或者专用采样口。 第二十条【污水预处理要求】排水户应当按照所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消毒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外排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分类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级分类办法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制定。 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的监测信息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二条【污水排放要求】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明沟、暗渠、湖泊、海洋以及其他自然水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一般不得排入污水管网。不具备利用、补给自然水体
(来源:秦皇岛市-政府门户,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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