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赵中奇 任临沧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免去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陈正华 免去临沧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职务;
朱映祥 免去临沧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杨 琦 免去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李天福 免去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职)职务。
2026年4月20日
中央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临沧市人民政府 本站支持IPv6/IPv4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赵中奇等五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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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赵康平 任临沧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杨媛慧 任临沧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新福 任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临沧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副处级)。
任职时间从试用期起计算。
2026年4月20日
中央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临沧市人民政府 本站支持IPv6/IPv4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赵康平等三名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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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决定:赵康平 任临沧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杨媛慧 任临沧市商务局副局长;张新福 任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杨慧玲 任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杨先强 任临沧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2026年4月25日
中央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临沧市人民政府 本站支持IPv6/IPv4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杨慧玲等二名同志任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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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决定:杨慧玲 任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杨先强 任临沧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临沧市人民政府2026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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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张天明 任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 磊 任临沧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主任。
2026年4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临沧市人民政府 本站支持IPv6/IPv4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天明等二名同志任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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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决定:张天明 任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李 磊 任临沧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主任。临沧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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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彭玲艳 任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段 静 免去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职务。
2026年4月30日
中央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临沧市人民政府 本站支持IPv6/IPv4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彭玲艳等二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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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决定:彭玲艳 任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段 静 免去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职务。临沧市人民政府2026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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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2024年4月21日印发的《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24〕17号)同时废止。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

《临沧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为临沧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雷电灾害是我国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临沧市雷暴天气多发频发,在雷电区划中全境处于强雷区、高易发区,年平均雷暴天数达70天,每年都有雷电灾害事件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25年3月3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新修订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4号),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当前,临沧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仍存在责任体系不够健全、防护设施不够完善、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清晰、监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1日
临沧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雷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