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投资界(ID:pedaily2012)9月7日消息,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州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以及市委、市政府“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发挥政府投资基金耐心资本的作用,支持广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5〕55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26〕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州产业发展基金(下称产发基金)由受托制资金、公司制资金及其他依法出资的资金组成。产发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三条

产发基金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撬动效用,通过子基金、行业母基金、专项子基金、参与国家级省级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建立母子基金集群,重点围绕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的补链强链延链,支持广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按规定遴选出的基金管理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并由产发基金直接参与出资的基金。

子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决策,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主要支持成长期企业(必要时可接续投资至成熟期)。

对产发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组建、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行业母基金、专项子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职责实施部门监督,组织遴选产发基金受托制资金管理机构(下称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指导产发基金的运行,制定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监督指导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退出子基金等。

第二章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五)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同意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对产发基金受托制资金进行托管。

第九条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人

第十条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三)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相关的投资案例。

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且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无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受到过因此种行为导致的金融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

第十一条:第四章子基金的组建和运作

第十二条

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子基金组建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后,由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选定的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子基金,并签订合伙协议。

第十三条

(一)基金注册之日起至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子基金合伙协议之日止不超过12个月;

(三)现有全部出资人同意产发基金平价增资入伙且豁免罚息及享有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并应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产发基金原则上对子基金的认缴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对子基金的认缴金额不超过10亿元(含),若需突破均须报告有权机关审批后再行出资。

广州市、区两级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出资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第十五条

产发基金按竞争性原则对子基金进行出资。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对应比例出资后,产发基金方予出资。

产发基金原则上在子基金合伙协议签署后的三年内出资,超过三年的,产发基金不再出资。

十六

产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开展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的低风险理财,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产发基金合规运作。

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以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担任观察员,监督子基金投向、运作和财务等情况,强化尽职调查责任。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子基金的投资期不超过5年,退出期不超过3年,必要时投资期和退出期均可延长3年。

第十九条:第六章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基准比例乘以对应绩效系数的标准向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行业母基金、专项子基金和参股国家级、省级基金管理费另行规定。

管理费在产发基金存量资金中安排,优先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列支,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管理费基准比例,根据产发基金实缴投资额(不含公司制资金,行业母基金、专项子基金和参股国家级、省级基金实缴投资额)分别定为:10亿元及以下部分为1%,超过10亿元至20亿元(含)的部分为0.8%,超20亿元部分为0.6%。

实缴投资额指产发基金实缴出资至子基金的投资额。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产发基金可将其参股子基金所得的超额收益向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予以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二条

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管理人管理子基金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加强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产发基金中以注资国有投资企业方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单列考核,原则上不纳入所在企业国有资本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基金运作管理情况、政府出资使用情况、资产负债和投资损益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基金运营的重大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应当向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八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第二十六条

产发基金绩效考核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原则上不穿透考核子基金的单个投资项目。

建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的产发基金风险容错机制,依法合规充分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投资项目出现损失的,免于追究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产发基金运营管理中,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内部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及时止损、积极纠错的,依法依规予以减责或免责且不作负面评价:

(一)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产发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不作负面评价是指:

(一)原则上不纳入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绩效评价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关于容错免责的规定:

(一)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虽然没有违反规定但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广州市产业布局规划;

(三)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第三十条

尽职合规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投资界

原文地址:

https://news.pedaily.cn/202609/568621.shtml

来源: 投资界-首发
产业标签 半导体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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