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1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5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本规定所称机场运行安全,主要包括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运维、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运维、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负责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第四条机场运营人负责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维护机场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机场运营人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六条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运行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运行安全条件,加强运行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机融合,以保障机场的运行安全。
鼓励机场运营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用新技术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第七条在机场飞行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机场运营人组织制定并经民航行政机关批准的机场使用手册,以及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审定通过的有关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制定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的组织章程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组建机场集团(公司)的,机场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者参股机场公司应当依照国家和中国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运行安全管理责任。承担机场运营人职责的机场集团(公司),应当与其所属机场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运行安全管理责任,共同履行机场运营人职责。不承担机场运营人职责的机场集团(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其全资、控股或者参股机场子公司运行安全的指导、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责任。
对于受委托或者被授权管理的机场,受委托或者被授权方应当与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商定机场管理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或者授权管理协议等明确安全投入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保障第一节基本管理要求第九条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成立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负责人由机场运营人主要负责人担任。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审定机场使用手册和有关运行安全管理制度;(三)研究推进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四)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五)研究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提出的重要议题和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六)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机场运营人根据本规定组织成立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可以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进行整合。
第十条机场运营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相关事件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承担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并具体负责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运维、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运维、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有关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或者指定部门统筹组织机场航班保障、运行信息采集与处置、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等工作。年起降架次大于1.5万(含)的机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第十三条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的运输机场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并纳入机场使用手册。第十四条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持续改进。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第十五条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机场设施设备状况。管理工作实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运维、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运维、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工作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改进措施。评估可以分阶段、分业务开展,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并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
机场运营人可以自行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工作概况、机场运行安全状况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等。
评估报告有关内容应当向相关驻场单位反馈。第十六条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有关的制度、手册、程序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第十七条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各项运行安全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有关检查和维护情况。
记录可以为电子记录或者纸质记录,记录应当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至少保存5年。第二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十八条机场运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岗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不得出现同时空缺的情况。机场运营人应当配备满足机场运行规模实际需要的合格人员。
第十九条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飞行区从业人员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培训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教员管理、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初始培训和复训的内容及学时、转岗的培训要求、考核办法、培训效果评价、奖励与处罚以及档案管理等。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培训档案应当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二十条机场集团(公司)、机场运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机场运行安全的中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并考核合格。机场集团(公司)、机场运营人主要负责人中至少一名应当具有5年以上民航行业工作经历;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任职应当具有3年以上民航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经历(至少包含两年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经历),或者3年以上民航行政机关工作经历。前款所称民航行业工作经历,包括但不限于在民航企事业单位从事机场运行、客货运输、空中交通管理、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等专业工作经历,以及在民航行政机关工作经历。
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机场运行安全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民航行政机关工作经历。机场运行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运行指挥员、机场有关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民航行政机关工作经历。第二十一条机场内从事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运行指挥员、场务员、助航灯光机务员、旅客登机桥操作员、民航专用车辆操作员等。依法应当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进行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初始培训和复训的学时、方式和内容等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且复训周期不得超过13个月。机场运营人应当对驻场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运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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