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

螺旋桨适航规定 (2025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7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A章总则第35.1条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b)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或者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c)在表明符合本规定A章、B章和C章要求之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或者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

但是,螺旋桨要装于飞机,还必须表明符合《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第23.2400条(c)款或者《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907条,除非装于该飞机不要求符合性。(d)在本规定中,螺旋桨由列入螺旋桨型号设计的部件构成;螺旋桨系统由螺旋桨和保证螺旋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构成,但保证螺旋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并不必须包含在螺旋桨型号设计中。

第35.2条螺旋桨构型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31条所述型号设计定义的螺旋桨所有部件的清单,该清单应当索引至适用的图纸和软件设计数据。第35.3条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每一个申请人必须备有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之前可供中国民用航空局应用,在螺旋桨交付时可供用户使用的经批准的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这些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a)螺旋桨安装说明 (1)包含螺旋桨控制系统运转模式和控制系统与飞机、发动机系统功能接口的描述;

  • 详细说明螺旋桨与飞机、机载设备和发动机的物理和功能接口;(3)定义本条(a)款(2)项要求中接口上的限制条件;(4)列出本规定第35.5条中建立的限制条件;(5)定义经批准使用的螺旋桨液压油(滑油或者其他液体),包括质量等级、规格说明、相关的运行压力和过滤等级;
  • 声明所制定的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假设。(b)螺旋桨使用说明详细说明在螺旋桨型号设计限制范围之内运行螺旋桨时所有必需的规程。第35.4条持续适航文件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录A编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

如果有计划保证在第一架装有该螺旋桨的飞机交付之前或者在为装有该螺旋桨的飞机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以后到为准)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第35.5条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a)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必须:(1)由申请人制定,并经局方批准;(2)直接或者被引用的形式在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数据单加以说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41条对此作出了要求;

  • 要建立在本规定要求的试验所展示出的使用条件和局方出于螺旋桨安全操作的考虑所提出的其他要求的基础上。(b)根据适用性,应当为以下制定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1)功率和转速:(ⅰ)对于起飞状态;(ⅱ)对于最大连续状态;

(ⅲ)如果申请人作出申请,可以制定其他的额定值;(2)超转和超扭限制。第35.7条特征和特性 (a)螺旋桨不得具有被任何试验或者分析反映出的、或者申请人已知的、使得其对于所申请审定的使用存在不安全的特征或者特性。

(b)如果审定试验过程中出现失效,申请人必须确定原因并评估对螺旋桨适航性的影响。申请人必须对设计进行更改,并进行局方认为必要的额外试验,以确定螺旋桨的适航性。B章设计和构造第35.15条安全性分析 (a)(1)申请人必须对螺旋桨系统进行分析以评估合理预计会发生的所有失效的可能后果。

如适用,此分析将考虑:(ⅰ)典型安装的螺旋桨系统。当分析依赖于有代表性的部件、假设的接口或者假设的安装条件时,这些假设必须在分析中声明。(ⅱ)由其导致的二次失效和潜在失效。(ⅲ)本条(d)款中的多重失效,或者导致本条(g)款中定义的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失效。

  • 申请人必须总结可能导致本条(g)款中定义的较大的螺旋桨后果或者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失效,并估计这些失效发生的概率。(3)申请人必须表明,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预期发生概率不会超过定义的极小可能的概率(概率小于或者等于1×10–7次/螺旋桨飞行小时)。由于对单个失效估计的概率可能不够精确,不能支持申请人评估多个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总概率,所以可以通过表明单个失效引起危害性螺旋桨后果的概率可被预计不大于1×10–8次/螺旋桨飞行小时,来表明符合性。

处理这么低数量级的概率时,不可能进行绝对证明,应该依靠工程判断和以往经验并结合合理的设计和试验原理来确定可靠性。(b)如果对失效或者可能的失效组合的影响存有重大疑问,局方可以要求对分析中所用假设进行试验验证。(c)单个螺旋桨部件(如桨叶)发生原发失效的概率无法用数值方式准确估计得到。

如果这些部件的失效可能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则这些部件必须被定义为螺旋桨关键件。对于螺旋桨关键件,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定第35.16条规定的完整性规范。这些情况必须在安全性分析中说明。(d)当依靠安全系统来防止失效发展为危害性螺旋桨后果时,安全系统失效和螺旋桨本体一起失效的概率必须被包含在分析当中。

这个安全系统可以包含安全装置,测量感应装置,早期预警装置,维修检查以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程序。当安全系统的项目不在螺旋桨制造商的控制范围内时,关于这些零部件的可靠性分析假设必须在安全分析中明确说明,并在本规定第35.3条要求的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中标明。(e)如果安全性分析依赖于下述一个或者多个项目,则这些项目必须在分析中明确,并给以适当的证实:(1)在给定的时间间隔内完成的维修措施。

包括验证可能以潜在方式失效的项目工作正常。必要时,为防止危害性螺旋桨后果发生,这些维修措施和时间间隔必须在本规定第35.4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公布。另外,如果螺旋桨系统维修的错误,可能导致危害性螺旋桨后果,则必须在相关螺旋桨手册中包含适当的维修程序。

  • 飞行前或者其他规定时间,验证安全装置或者其他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必须在相关手册中公布功能正常的详细信息。(3)使用并未强制要求的特定仪表。该仪表必须在合适的文件中公布。(4)疲劳评估。(f)如果适用,安全性分析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指示设备、手动/自动控制、调速器和螺旋桨控制系统、同步定相器、同步装置和螺旋桨反推系统的评估。

(g)除非另被局方批准并在安全分析中说明,为符合本规章要求,以下失效定义适用:(1)以下被认为是危害性螺旋桨后果:(ⅰ)螺旋桨产生过度的阻力;(ⅱ)与驾驶员指令方向相反的较大推力(或者拉力);(ⅲ)螺旋桨或者其任何主体部分的脱落;

(ⅳ)导致螺旋桨过度不平衡的失效。(2)对于变距螺旋桨,以下被认为是较大的螺旋桨后果:(ⅰ)可顺桨螺旋桨不能顺桨;(ⅱ)不能按指令进行变距;(ⅲ)较大的非指令变距;(ⅳ)重大不可控的扭矩或者转速波动。

第35.16条螺旋桨关键件必须通过以下方法来确保通过本规定第35.15条要求的安全性分析所确定的每个螺旋桨关键件的完整性:(a)规定的工程计划,用于确保螺旋桨关键件在整个使用寿命期内的完整性。(b)规定的制造计划,其按照工程计划要求,给出持续生产螺旋桨关键件的要求。(c)规定的使用管理计划,其按照工程计划的要求,给出螺旋桨关键件的持续适航要求。

第35.17条材料和制造方法 (a)螺旋桨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必须:(1)建立在经验、试验或者两者皆有的基础上;(2)考虑服役中预期的环境条件。(b)所有的材料和制造方法必须符合局方认可的规范。

(c)材料特性的设计值必须满足材料规范中针对使用中预期的适用条件所规定的最不利特性。第35.19条耐久性螺旋桨的每个零部件的设计和构造必须尽量减少螺旋桨在翻修期之间发生任何不安全状态的情况。第35.21条可变距和可反桨螺旋桨 (a)螺旋桨系统中单个失效或者故障不得导致螺旋桨桨叶意外移动到低于空中最小桨距角的位置。

对于任何有意低于空中最小桨距角的行程范围,申请人必须在相应的手册中予以记录。如果依据本规定第35.15条,表明结构件失效的发生概率是极小可能,则无需考虑该结构件失效。(b)对于有办法选择低于空中最小桨距角的桨叶桨距的螺旋桨,必须有办法感知并向飞行机组指示螺旋桨桨叶已比空中最小桨距角低出安装手册中规定的量。

这种感知并指示螺旋桨桨叶桨距位置办法的失效不得影响对螺旋桨的控制。第35.22条可顺桨螺旋桨 (a)可顺桨螺旋桨在所有飞行条件下都应能顺桨,并需考虑预期的磨损和泄露。对顺桨操作和回桨操作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在相关手册中给出。

(b)使用发动机滑油来进行顺桨操作的螺旋桨桨距控制系统,必须有方法在发动机滑油系统失效时保证螺旋桨顺桨。(c)可顺桨螺旋桨必须设计成在螺旋桨系统稳定到公布的最低外部大气温度后能够回桨。第35.23条螺旋桨控制系统本条要求适用于控制、限制或者监控螺旋桨功能的任何系统与部件。

(a)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构造和验证应当表明:(1)在正常工作模式和备用模式,以及在各种工作模式间转换时,螺旋桨控制系统在公布的运行条件和飞行包线内都能完成申请人规定的功能。(2)螺旋桨控制系统的功能不会受到公布的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包括温度、电磁干扰(EMI)、高强度辐射场(HIRF)和闪电。系统已经验证通过的环境限制必须在相关螺旋桨手册中记录。

  • 如果需要飞行机组动作,则应当提供用来指示已发生工作模式更改的方法。这种情况下,必须在相关手册中规定工作说明。(b)除符合本规定第35.15条外,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还应当使得:(1)控制系统中任一单个电气或者电子部件的失效或者故
来源: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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