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9 11:38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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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钦政规〔2026〕1号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要求,现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公布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同时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二、切实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其补偿标准可参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加快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拟定本辖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于2026年5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四、切实做好新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衔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衔接工作,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对2026年1月1日(含)以后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时依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应按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足差价。
五、及时协调解决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县区在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钦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026年4月30日 文件下载: 钦政规1号(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doc钦政规1号(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pdf附件:钦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doc 关联文件: 图解:《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解读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钦政规〔2026〕1号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要求,现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公布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同时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二、切实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其补偿标准可参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加快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拟定本辖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于2026年5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四、切实做好新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衔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衔接工作,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对2026年1月1日(含)以后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时依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应按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足差价。
五、及时协调解决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县区在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钦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026年4月30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钦政规〔2026〕1号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要求,现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公布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同时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二、切实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其补偿标准可参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加快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拟定本辖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于2026年5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四、切实做好新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衔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衔接工作,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对2026年1月1日(含)以后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时依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应按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足差价。
五、及时协调解决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县区在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钦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026年4月30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钦政规〔2026〕1号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要求,现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要求,现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号)要求,现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公布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同时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公布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来源:钦州市-政府门户,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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