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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步伐,加大财政资金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规范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加快推进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步伐,加大财政资金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规范市
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一)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择优支持、严格把关;
(三)择优支持、严格把关;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
第三条 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按照上年可用财力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作为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政府每年按照上年可用财力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作为市
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年度结算管理。当年预算内未使用完毕的资金结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收回。
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年度结算管理
。当年预算内未使用完毕的资金结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工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二)工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其他事项。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市
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工业发展重点要求,能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工业高质量发展,并有利于带动就业和提供地方财源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
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主要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工业发展重点要求,能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工业高质量发展,并有利于带动就业和提供地方财源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提升企业发展能级专项资金;
提升企业发展能级专项资金;
(二)加快智改数转网联专项资金;
(二)加快智改数转网联专项资金;
(三)推动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三)推动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四)推进绿色集约发展专项资金;
(四)推进绿色集约发展专项资金;
(五)打造更优发展环境专项资金;
(五)打造更优发展环境专项资金;
(六)其他工信领域需要重点支持的事项。
(六)其他工信领域需要重点支持的事项。
第九条 工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是指为工业发展提供服务的专项资助,主要包括:
工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是指为工业发展提供服务的专项资助,主要包括:
(一)为企业购买公共服务资金;
(一)为企业购买公共服务资金;
(二)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参展布展予以适当资助;
(二)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参展布展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一线工人等的知识更新培训经费和工业人才引进等方面进行适当资助;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一线工人等的知识更新培训经费和工业人才引进等方面进行适当资助
(四)工业节能、平台运维、购买专业服务及举办有关赛事等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工作经费。
(四)工业节能
、平台运维、购买专业服务及举办有关赛事等工业和信息化重点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条 每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商市财政局后,并报市政府批准。
每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商市财政局后
,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局按计划核拨。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
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局按计划核拨。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市级专项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审定拨付
专项资金使用的审定拨付
第十三条 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按程序审定。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按程序审定。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进行拨付。
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
按程序进行拨付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 有关企业或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有关企业或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并接受审计局的审计。
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并接受审计局的审计
第十七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一)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
(一)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两年内不得申请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二)两年内不得申请市
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
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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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余市-政府门户,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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