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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

国务院: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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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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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虎嗅-24小时(项目类),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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