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6-2
HFGS-2026-2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26〕2号
惠府办〔20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惠州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2026年4月30日
惠州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
惠州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
惠州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粤府令第2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粤府令第2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活动。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司法所协助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进行监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司法所协助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进行监督。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责任,全面履行涉企行政检查职责;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进行督促指导。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责任,全面履行涉企行政检查职责;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进行督促指导。
企业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惠民速办”等渠道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企业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惠民速办”等渠道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实行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确认并向社会公示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以及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第五条 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实行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确认并向社会公示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以及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
第六条 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和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认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检查主体名称、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等信息。
第六条 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和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认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检查主体名称、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等信息。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没有法定依据、依据发生变化、没有实际成效的要按照程序予以清理。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没有法定依据、依据发生变化、没有实际成效的要按照程序予以清理。
第七条 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检查标准制度。市级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参照国家、省发布的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及时梳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行政检查标准,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
第七条 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检查标准制度。市级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参照国家、省发布的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及时梳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行政检查标准,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
对于不同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问题,有关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协调解决,确保行政检查标准的一致性。
对于不同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问题,有关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协调解决,确保行政检查标准的一致性。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结合上级行政检查计划、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本领域监管风险点和当前工作实际等制定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结合上级行政检查计划、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本领域监管风险点和当前工作实际等制定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统筹考虑“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日常检查,明确行政检查的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备案。备案后因故调整的应当重新备案。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统筹考虑“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日常检查,明确行政检查的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备案。备案后因故调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规定执行本领域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上级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规定执行本领域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上级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
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设定的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最低的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设定的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最低的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急处置、企业申请等确需实施的个案检查,不纳入行政检查年度频次计算,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急处置、企业申请等确需实施的个案检查,不纳入行政检查年度频次计算,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第十条 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实行协同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强化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的协同落实。
第十条 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实行协同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强化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的协同落实。
对于列入广东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企业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其他可以适用“综合查一次”等情形的,原则上应当组织涉企“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内部各机构需要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
对于列入广东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企业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其他可以适用“综合查一次”等情形的,原则上应当组织涉企“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内部各机构需要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涉企“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明确牵头单位、联合单位、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和检查内容等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
(来源:惠州市-发改委,2026-05-07)

评论 抢沙发
围绕文章展开讨论,保持简洁、具体、可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