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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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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6-039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8日披露了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公司因聘
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公司2026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建投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海通承
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项目所属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和募集
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0 号),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50.2939 万股,每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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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格为人民币 46.7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923.25 万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1,266.79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656.4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上 述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了 “ 大 华 验 字
[2023]00041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及项目所属子公司、
保荐机构国泰海通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三方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账户状态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福城支行 771877237293 7,152.99 使用中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天安云谷支行 337110100100720095 1,286.74 使用中
合肥精智达集成电
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蜀山支行 188774084556 0.01 使用中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生态园支行 4000134919100276705 4,938.54 使用中
深圳精智达半导体
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生态园支行 4000134919100304096 0.06 使用中
南京精智达技术有
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文德路支行 554748888476 630.64 使用中
苏州精智达智能装
备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 526182827592 48.84 使用中
合计 14,057.81
注:所涉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3
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合并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国泰海
通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方军、谢欣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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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巨潮资讯-最新公告,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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