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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4-10 11:00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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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或重新公布的间隔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制定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于我市深入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起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日实施);(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三、主要内容《通知》共四部分,主要包括:执行日期、实施工作、配套政策、实施监管。主要内容具体如下:(一)执行日期。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同时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含)以后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时依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本标准的,应按本标准补足差价。(二)实施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一般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三)配套政策。一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区)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26年5月31日前,将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四)实施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四、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河池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工作。五、特色亮点(一)过渡期的表述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不再简单沿用上一轮表述。(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范术语使用,统一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表述,不再表述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三)根据实际不再表述留地安置等内容。六、解读机关、解读人解读机关:河池市自然资源局解 读 人:唐安宁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Ai音频解读】《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6〕9号)
一、制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或重新公布的间隔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制定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于我市深入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起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日实施);(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三、主要内容《通知》共四部分,主要包括:执行日期、实施工作、配套政策、实施监管。主要内容具体如下:(一)执行日期。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同时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含)以后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时依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本标准的,应按本标准补足差价。(二)实施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一般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三)配套政策。一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区)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26年5月31日前,将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四)实施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四、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河池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工作。五、特色亮点(一)过渡期的表述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不再简单沿用上一轮表述。(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范术语使用,统一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表述,不再表述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三)根据实际不再表述留地安置等内容。六、解读机关、解读人解读机关:河池市自然资源局解 读 人:唐安宁
一、制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或重新公布的间隔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制定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于我市深入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起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日实施);(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三、主要内容《通知》共四部分,主要包括:执行日期、实施工作、配套政策、实施监管。主要内容具体如下:(一)执行日期。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同时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含)以后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时依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本标准的,应按本标准补足差价。(二)实施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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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池市-政府门户,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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