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新举措

投资界(ID:pedaily2012)10月15日消息,近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在全国先行出台落实私募基金行业顶层设计的地方性文件,加速提升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此次共明确了17项具体举措,从加强源头管控、培育壮大私募基金、加强国有基金管理等方面加大引导与管理力度,加速形成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良性循环生态。

依托宁波产业和金融优势,相关部门将大力吸引头部私募股权、创投、证券投资基金落地宁波,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私募基金集聚区;

深入推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发挥股权投资对科技创新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同时持续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QFLP)试点,吸引主权财富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资金的境外管理机构投资宁波符合国家导向的实体企业。

附:《宁波市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精神,促进全市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合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宁波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完善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机制,规范发展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国有基金),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宁波篇章积蓄新动能。

到2028年底,全市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稳定在8000亿元以上,管理规模保持全国前列,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超过30家,私募基金对全市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明显提升;

风险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持续保持低位。

二、加强源头管控

(一)严格落实登记备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以及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创业投资机构,应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登记备案。

证券监管和发改部门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机制。

未经证券监管和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

(二)优化综合研判会商流程。

贯彻落实国家私募基金研判会商政策,健全完善我市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和程序,优化在线办理系统,提升工作效率。

加强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

三、培育壮大私募基金

(一)集聚多元化投资主体。

依托宁波经济金融发展优势,吸引头部私募股权、创投、证券投资基金落地宁波,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私募基金集聚区。

深入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QFLP)试点,推动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境外机构投资者投向符合国家导向的实体企业。

(二)拓宽多渠道募资来源。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与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发行科创债等,筹集长期稳定资金。

鼓励我市链主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主体发起或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推动协同创新发展。

积极对接国家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国家级母基金及央企基金等,争取在我市设立专项基金或开展直接投资。

(三)引导多维度投资方向。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促进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

鼓励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引导私募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支持我市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加快设立中试基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引导私募证券基金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提升规范治理水平,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安排。

(四)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生态。

定期举办行业交流与业务促进活动,发挥“甬金通”数智金融大脑功能,建设集成融资路演、政策宣导、信息归集等于一体的产融对接平台。

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效,为私募基金提供专业化服务。

充分发挥市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市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大私募基金领域人才引进力度,加强行业文化建设。

四、加强国有基金管理

(一)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定位。

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行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督促严格按照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管理运行;

发改部门要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

(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突出战略使命和长期价值创造能力,构建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的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矩阵。

强化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

加强市、区(县、市)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合作联动,推动协同发展。

(三)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控制基金层级,设立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应经市政府批准,各区(县、市)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在出资比例、存续期、绩效评价周期等方面合理设置差异化管理要求。

规范各类政府出资预算管理,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合理确定基金规模。

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与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协同联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四)加强国有基金规范运作。

严格选任国有基金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用纳入私募基金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

树立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导向,建立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评价整体运营效果。

督促参与国有基金管理运作的相关机构和个人严格履行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国有基金投资尽职免责工作机制。

五、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

(一)畅通上市、并购、份额转让等基金退出渠道。

对符合上市条件的私募基金已投企业,加强企业上市辅导、申报指导和支持,通过企业境内外上市实现退出。

建立上市公司、产业链主企业等与私募基金的全方位沟通平台,通过对接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和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基金已投企业实现退出。

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引导私募基金份额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转让。

鼓励国有基金、社会资本按规定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

(二)优化国有基金退出机制。探索简化国有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流程,优化国有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

国有基金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市场化确定转让价格;

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按照国有基金投资尽职免责有关机制执行,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退出效率。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分类分级监管。加强区域协作和央地协同,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加大对异地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

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

推动存在违规代持、基金通道化等重点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规范整改,对私募证券基金交易行为强化监管。

(二)加大不合规机构清退力度。

坚决清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

引导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经证券监管部门确认后,市级金融监管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稳妥有序推动不符合办理条件、未按规定办理以及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完成私募基金清算的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

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

(三)强化风险监测和打击处置。

设立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

各地各部门发现私募基金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风险,按程序及时通报证券监管部门。

健全公安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打击私募基金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刑衔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领域办案协作、业务指导和各方信息互通,依法及时从严打击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犯罪活动。

七、强化多渠道风险化解能力

(一)加强风险线索共享和研判。

常态化开展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商,及时通报重大涉稳涉众、重大违法违规等私募基金风险线索,共享重要监管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违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情况,强化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应急管理处置。

深化科技赋能监管,探索利用AI技术手段实现对私募基金的实时、全流程监测,提高发现问题、防范风险能力。

(二)协同化解处置风险。

及时摸清私募基金风险底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化解和处置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等工作,积极推动风险稳妥化解。

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和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风险点。

市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细化各项工作举措,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提升整体效能。

私募基金集聚区域要强化私募基金监管服务力量配置。

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持续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

本措施自2026年10月23日起施行。

https://www.pedaily.cn/s104/

投资界

原文地址:

https://news.pedaily.cn/202610/570336.shtml

来源: 投资界-首发
产业标签 半导体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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