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
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对算法推荐服务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0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0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国务院公安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第二十八条 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2022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检测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对重要信息系统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监测、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
(来源:辽源市-政府门户,2026-03-20)

远见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