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部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54号(《农业部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农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告第22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农业农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19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参见《农业农村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网址:http://www.moa.gov.cn/govpublic/BGT/202206/t20220607_6401746.htm)。 (二)公开渠道 农业农村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官网(网址:https://www.moa.gov.cn),农业农村部公告、公报,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途径予以公开。其中,农业农村部官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农业农村部官网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9192048 传真号码:(010)59192048 办公时间:8:00—11:3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在线申请、邮寄信函、传真、现场申请等方式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流程 1.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应当填写《农业农村部信息公开申请表》(网址:http://www.moa.gov.cn/ysqgk/zxbs01/wssq.jsp),在线直接提交或以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其中,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标注“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农业农村部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提高申请答复效率和质量,请尽量详细、明确、具体地描述所申请答复的信息,并提供有效准确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2.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农业农村部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农业农村部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农业农村部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 农业农村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责任义务和隐私保护 申请人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申请人恶意修改和非法使用农业农村部提供的信息,农业农村部将保留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信息公开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农村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部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54号(《农业部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农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告第22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农业农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19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参见《农业农村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网址:http://www.moa.gov.cn/govpublic/BGT/202206/t20220607_6401746.htm)。 (二)公开渠道 农业农村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官网(网址:https://www.moa.gov.cn),农业农村部公告、公报,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途径予以公开。其中,农业农村部官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农业农村部官网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9192048 传真号码:(010)59192048 办公时间:8:00—11:3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在线申请、邮寄信函、传真、现场申请等方式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流程 1.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应当填写《农业农村部信息公开申请表》(网址:http://www.moa.gov.cn/ysqgk/zxbs01/wssq.jsp),在线直接提交或以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其中,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标注“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农业农村部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提高申请答复效率和质量,请尽量详细、明确、具体地描述所申请答复的信息,并提供有效准确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2.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农业农村部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农业农村部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农业农村部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 农业农村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责任义务和隐私保护 申请人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申请人恶意修改和非法使用农业农村部提供的信息,农业农村部将保留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信息公开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农村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部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54号(《农业部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农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告第2254号同时废止。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部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号(《农业部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农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告第
附件:农业农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附件:农业农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8月19日
农业农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农业农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范围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参见《农业农村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网址:http://www.moa.gov.cn/govpublic/BGT/202206/t20220607_6401746.htm)。
主动公开范围参见《农业农村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网址: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BGT/202206/t20220607_6401746.htm)。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BGT/202206/t20220607_6401746.htm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BGT/202206/t20220607_6401746.htm
(二)公开渠道
(二)公开渠道
农业农村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来源:农业农村部,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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