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信规〔2026〕1号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4〕1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依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者扩展。
本项目扶持计划重点聚焦算力支撑、基础数据、人工智能软件、人工智能产品、人工智能服务等领域。
第四条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拟定年度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年度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申报项目,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评价、审计和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类别、标准及其费用范围
第八条 本项目扶持计划下设十个项目类别,均采用事后奖补类支持方式。
(一)“模型券”项目,是指支持企业依托经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等,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良好成效的,对模型购买费用予以补贴。
1.资助标准:“模型券”由需求方申领,单家企业每年申领“模型券”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人工智能奖项、资格认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需求方向模型服务机构购买模型服务,以“模型券”抵扣不超过模型购买费用的30%;“模型券”由需求方申请兑现,补贴资金拨付至需求方。
2.费用范围:模型购买费用包括模型订阅或API调用费用、模型服务平台和智能体应用开发工具使用费用等。
(二)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是指支持企业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科学研究等重点领域,研发智能原生产品和服务或者通过应用人工智能对现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进行智能化升级,对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前景广阔、带动效应明显,具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应用项目和具有引领作用的标杆应用项目予以资助。
1.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经核定项目建设主体实际投入的30%予以资助,其中示范应用项目最高200万元、具有引领作用的标杆应用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人工智能奖项、资格认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2.项目分类:分为“研发推广”和“提质增效”两类,其中研发推广类项目是指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技术创新、设计优化、流程改进等,开发出新产品并得到市场认可、成功复制推广的项目;提质增效类项目是指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现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进行智能化升级,且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前景广阔、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
3.费用范围:包括建设投资(主要包括项目相关的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模型服务费用)、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研发推广类项目只包括自主研发费)、系统集成费用(主要包括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测试优化,其中研发推广类项目不包括系统集成费用)等;不包括已申请市级“模型券”“训力券”“语料券”资助的模型、训力、语料采购或开放相关费用,以及已申请“深圳市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的费用。
(三)国家“揭榜挂帅”配套支持项目,是指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承担国家部委组织开展的人工智能领域“揭榜挂帅”项目予以配套支持。资助标准如下:
1.国家有资金支持的,按1:1予以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且政府总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2.国家没有资金支持的,入围项目按照不超过经核定项目已投入资金的40%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优胜项目按照不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资金的40%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评优胜项目前,作为入围项目已获本计划资助的,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投入资金应剔除市级财政资金。
(四)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项目,是指支持建设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基于国产人工智能根技术和工具链,为企业提供模型应用迁移和适配服务,培育全栈自主可控人工智能生态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予以资助。
1.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为企业实施模型应用迁移和适配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中企业所承担的部分,给予不超过30%、单家企业最高15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拨付至创新中心,单个创新中心每年获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2.费用范围:包括专家服务费、平台工具费、算力租赁费(不超过总费用的50%)。
(五)人工智能软件开源奖励项目,是指支持企业和相关机构开源人工智能计算平台、编程模型和集成开发工具,构建第三方算子库、预训练模型、模型智能体等开源软件,形成领先的高可信人工智能开源基础底座,对符合下载量高、性能优、影响力大等条件的开源项目予以奖励。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等级进行奖励,一等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二等项目最高资助60万元,三等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每年度一、二、三等项目合计不超过20个。
(六)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聚焦人工智能领域主办或承办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好、专业特色鲜明的国内外高端展会、论坛、大赛等予以资助。
1.资助标准: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活动,按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活动主办方最高300万元资助。国家部委、广东省及深圳市政府委托举办的活动,由承办方申报,对承办单位按有关标准和规定予以支持。
2.费用范围:项目实际发生的场租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设计制作费、资料印刷费等。
(七)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奖励项目(具身智能机器人),是指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推广,对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年度爆款产品给予奖励。
1.资助标准:按照经核定申报产品年度实际销售金额的5%予以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2.对AI电脑、AI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AI虚拟现实设备、全屋智能产品等,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计划进行认定和资助。
(八)人工智能软件首版次应用项目,是指支持软件企业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人工智能软件,并实现首版次软件销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进行认定和资助。
(九)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是指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建设开放共享的开放创新平台、开源社区、评测适配中心、创新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认定和资助。
(十)人工智能软件名园项目,是指支持软件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深圳市软件名园项目进行认定和资助。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本规程及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五)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六)如果项目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或存在科技安全等风险,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监管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模型券”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模型服务机构入库条件如下:
1.模型服务机构应是获得国家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的单位或其关联方;
2.模型服务机构提供模型服务,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
(二)“模型券”申领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应是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已入库非关联方模型服务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协议),并且模型相关服务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开展;
2.申报项目相关的模型是相应模型服务机构或其关联方已在国家网信办备案的模型;
3.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云化部署
(来源:深圳市-工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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