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本市符合生育政策且计划怀孕的夫妇 免费提供孕前保健。 开展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掌握育龄妇女数和孕妇基本情况,建立孕情报告卡。开展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孕产期保健 孕产妇 免费提供早孕检测,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 早孕检测(验孕):检测明确是否怀孕。 孕期保健:通过孕情监测发现孕情,为孕妇建立保健手册并实施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开展9次孕妇产前检查、营养及心理咨询等保健服务;对高危孕妇进行转诊、随访和管理。 分娩期保健:开展第一、第二、第三产程保健服务。 产褥期保健:包括住院期间的产褥早期保健和产后访视,其中产后访视开展2次,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产后42天医院检查。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 为准备怀孕的农村育龄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按照国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生育指导咨询和宣传服务 育龄人群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宣传等服务。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本市育龄夫妇 免费提供避孕和节育的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等服务。 按照国家和本市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再生育技术服务 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 免费提供再生育相关的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服务。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婚前医学检查 本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 免费提供婚前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与咨询,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指导。 基本服务项目包括保健咨询、体格检查、妇科检查等。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生育保险 本市职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妇女等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负担 市医疗保障局 育儿补贴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的,在上海市已办理户籍登记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包括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和之前出生在2025年1月1日时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 发放育儿补贴 每孩每年3600元,补贴月份不足一年的,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中央财政负担85%,剩余15%由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 市、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卫生健康委 免疫接种 本市适龄儿童和重点人群 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和补充免疫等。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为适龄人群免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目前为12种:乙型肝炎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流脑A群疫苗)、乙型脑炎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流脑AC群疫苗)、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水痘疫苗、双价HPV疫苗);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并开展补充免疫等。相关免疫规划疫苗、储运等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 儿童保健 本市0-6岁儿童 免费提供儿童保健手册建立、新生儿访视、婴幼儿母乳喂养、儿童系统保健、儿童孤独症筛查与儿童常见病防治指导等服务(包括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为高危儿免费提供随访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及本市工作方案、《上海市儿童保健规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政策文件予以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机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被收养残疾孤儿 机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被收养残疾孤儿,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其中,社会散居孤儿享受教育资助、医疗救助政策。 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200元。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民政局 困境儿童保障 孤儿、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 对需要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困境儿童提供养育、照料、医疗、教育、心理辅导等服务。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监护指导与支持、监护干预、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健康关爱、成长支持、情感陪伴、生活关爱和临时照料等服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加强关爱保障服务,强化心理健康服务,完善安全保护,落实监护支持干预。其中,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保障标准为3200元/月,享受教育资助、医疗救助政策。 困境儿童信息系统实施动态更新;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区财政负担 市民政局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本市户籍、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属地政府职责,加大教育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留守儿童信息系统实施动态更新;村(居)委会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区财政负担 市民政局 备注:实施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截至2025年10月底。
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本市符合生育政策且计划怀孕的夫妇 免费提供孕前保健。 开展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掌握育龄妇女数和孕妇基本情况,建立孕情报告卡。开展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孕产期保健 孕产妇 免费提供早孕检测,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 早孕检测(验孕):检测明确是否怀孕。 孕期保健:通过孕情监测发现孕情,为孕妇建立保健手册并实施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开展9次孕妇产前检查、营养及心理咨询等保健服务;对高危孕妇进行转诊、随访和管理。 分娩期保健:开展第一、第二、第三产程保健服务。 产褥期保健:包括住院期间的产褥早期保健和产后访视,其中产后访视开展2次,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产后42天医院检查。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 为准备怀孕的农村育龄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按照国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生育指导咨询和宣传服务 育龄人群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宣传等服务。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本市育龄夫妇 免费提供避孕和节育的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等服务。 按照国家和本市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再生育技术服务 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 免费提供再生育相关的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服务。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婚前医学检查 本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 免费提供婚前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与咨询,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指导。 基本服务项目包括保健咨询、体格检查、妇科检查等。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生育保险 本市职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妇女等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负担 市医疗保障局 育儿补贴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的,在上海市已办理户籍登记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包括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和之前出生在2025年1月1日时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 发放育儿补贴 每孩每年3600元,补贴月份不足一年的,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中央财政负担85%,剩余15%由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 市、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卫生健康委 免疫接种 本市适龄儿童和重点人群 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和补充免疫等。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为适龄人群免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目前为12种:乙型肝炎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流脑A群疫苗)、乙型脑炎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流脑AC群疫苗)、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水痘疫苗、双价HPV疫苗);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并开展补充免疫等。相关免疫规划疫苗、储运等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 儿童保健 本市
(来源:绥化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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