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对各类空间的需求与土地资源供给之间的矛盾凸显。近年来,我市高速公路建设的过程中形成大量的桥下空间资源,它的综合开发利用,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形成经济效益,有利于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和缝补被割裂的城市空间,也有利于强化桥梁运营安全的动态监管和长效治理。因此,我市亟须制定《办法》,来规范我市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和管理。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
《办法》制定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满足周边居民美好生活配套的需要。二是从苏州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制度措施,规范利用流程,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三是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三、《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涵盖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监管职责、禁止行为、利用流程等内容。
1.明确桥下空间范围、利用原则及各单位工作职责。《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桥下空间的适用范围,即桥下空间是指桥梁上部结构垂直投影范围下的空间区域,既包括桥面至桥下自然地面的空间,也包括桥下自然地面以下的空间。第三条规定了桥下空间的利用原则,并明确桥下空间利用以公益利用为主。第四条规定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第五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使用者的管理责任,形成了监管合力。
2.明确桥下空间利用范围及禁止行为。《办法》第六至七条规定了利用范围及桥下空间的禁止行为,明确桥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绿化和绿道建设,也可用于桥下公园、公交汽车和小型汽车停放、公共自行车点位等公益用途,并明确了七项禁止行为,对桥下空间利用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防范化解桥下空间违法侵占或不合理开发利用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
3.明确利用程序全流程。《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桥下空间的利用流程,并明确拟使用者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商一致,需签订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协议。第九条规定了桥下空间的利用期限。第十条规定桥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并明确桥下空间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秩序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了停止使用的流程,明确桥下空间出现桥梁结构风险等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桥下空间的活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桥下空间的使用者。
4.明确补办手续及登记许可例外规定。《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明确了未利用桥下空间和存量已利用桥下空间的管理。对于未利用的桥下空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等方式防止违规占用。而对于《办法》实施前已使用桥下空间的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的桥下空间利用行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督促桥下空间的使用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签订协议。对违规占用桥下空间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除。第十四条明确需要依法办理许可的例外规定。
5.明确参照适用及有效期限。《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市管高速公路的具体适用范围,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G1521常嘉、G1522常台、S17苏台、S48沪宜、S58沪常以及S81太仓南疏港等高速公路。第十七条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来源:苏州市-发改委,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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