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伊春市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按照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现决定废止《伊春市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伊市监规〔2022〕3号)。
按照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现决定废止《伊春市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伊市监规〔2022〕3号)。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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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政府门户,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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